2026-09-03
李曼华目录
立法、政策与文件动态
1.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订公布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4.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行政监管
1.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典型经验做法
2.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3.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开出全市首例AIGC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罚单
典型案例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平台经济新业态典型案例
3. 米哈游“非法剧透”刑事案判决生效,点击量成为入罪关键
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保护期届满后销售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仍构成侵权
5. 京津冀检察机关发布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行业资讯
1. 江苏省三部门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OPC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2. 浙江推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统保保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意见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一、立法、政策与文件动态
1、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主要内容】
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规划》(新华社受权发布)。
《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专项工程:到2030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展望2035年,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规划》部署四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大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加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三是不断健全推进高效能治理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四是积极构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同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工程、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发展工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质量合作工程等12个专项工程。
【实务提示】
(1)涉外保护升级: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被列为重点任务,出海企业应关注海外维权援助机制与纠纷应对指导资源。
(2)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双向赋能”:AI企业应关注数据、算法与专利布局交叉领域的政策红利,提前布局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3)转化运用导向强化:企业应加强专利产业化实施与许可转让运营,盘活存量专利资产,避免“沉睡专利”。
【信息来源】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7/content_7077206.htm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订公布
【主要内容】
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42号,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1年公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扩大保护范围,明确对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可以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2)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申请登记和行使专有权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3)完善登记程序,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4)强化侵权责任,明确对故意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5)新增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登记、许可合同备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等制度。
【实务提示】
(1)芯片、光子计算、量子计算企业应及时梳理布图设计资产: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保护,且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申请登记的,不再予以登记。
(2)惩罚性赔偿入法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权利人维权时注意收集“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证据。
(3)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合同应在生效后3个月内备案;出质须办理出质登记。
(4)关注10月15日施行窗口期,及时调整布局登记与合规策略。
【信息来源】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8/content_7077399.htm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局令第85号,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版办法同时废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收紧至“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且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2)申请条件聚焦重点: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或设区市级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已产业化实施或已做好实施准备、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以及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等情形;
(3)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与纠纷程序衔接:涉案专利已进入行政处理、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请求优先审查,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亦可直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4)明确审查时限:发明专利申请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1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个月内结案,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4个月内结案;
(5)强化诚信监管,提交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
【实务提示】
(1)侵权诉讼被告应及时评估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并申请优先审查,大幅缩短“侵权诉讼+无效宣告”周期。
(2)企业应对照新申请条件准备产业化实施证据,提高优先审查获批概率。
(3)注意负面情形: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被加快、同日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已在程序中获得加快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4)优先审查下答复期限大幅缩短(发明审查意见1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5日),申请前应评估自身响应能力,避免因延期答复被终止优先审查。
【信息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74_207457.html
4、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亦属于公之于众;
(2)细化合理使用规则——将“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范围扩大至公共及商业性美术馆、展览馆等,同时增加但书规定: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3)限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仅限于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的,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新增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因申请诉前诉中停止侵害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类型;
(5)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情节。
【实务提示】
(1)互联网转载风险大增:网站、公众号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报刊已发表作品原则上须获得许可并付酬,不能再援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抗辩。
(2)数字报刊可保留抗辩空间:纸质报刊“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转载仍可适用法定许可。
(3)发表认定放宽:作品被他人侵权公开亦视为发表,权利人在发表权、人身权利主张上需相应调整维权策略。
(4)赔偿考量加入“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人及时停止侵权、主动和解有助于降低赔偿数额。
【信息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9271.html
二、行政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推广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典型经验做法
【主要内容】
8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推广第一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市监竞争函〔2026〕411号),推广北京海淀区、通州区、天津滨海高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奉贤区、江苏南京、无锡、苏州、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广东深圳、佛山等20个地区的典型经验。
代表性做法包括:北京海淀出台互联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和涉外维权工作指引;上海浦东制定《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并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出台分领域专项保护指南;南京搭建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涉密数据加密存储、证据实时固定;杭州探索供应链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化建设,研究概念验证和中试全流程区块链存证;宁波推出全国首款商业秘密保护保险并对参保企业给予最高50%保费补贴;佛山首创商业秘密质押融资模式并发放全国最高额度商业秘密质押贷款;深圳构建涉外商业秘密维权援助全链条服务体系。
【实务提示】
(1)企业可对照所在地试点经验,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合规辅导、区块链存证平台、风险评估自测工具等公共服务资源。
(2)商业秘密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工具日益成熟,科创企业可探索“保护+融资+保险”联动,盘活无形资产。
(3)跨区域经营企业(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可依托跨区域统一保护标准与协同机制,降低多地合规成本。
(4)供应链、外协合作环节的泄密风险已成为监管重点,建议在合作合同中嵌入保密条款并管控图纸、数据载体流转。
【信息来源】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6/art_d3561cca0c0244f09bf69a2b4588ccd8.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主要内容】
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网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覆盖“个人泄露+企业牟利”、多主体复合侵权、人工智能大模型、数字文创等新型侵权场景。
(1)上海杨浦区查处雪景电子等侵犯“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技术秘密案——离职员工创办企业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并申请专利对外披露,两公司合计被没收违法所得29万余元、罚款150万元,两名个人各被罚款10万元,执法部门同步推动十轮谈判,达成包含赔偿与专利权归属的和解协议。
(2)江苏溧阳查处谢某、陈某侵犯重型机械领域商业秘密案——厘清“外部经营者拉拢—外协人员披露—离职人员输送”多链路泄密责任边界,按侵权情节分别量罚。
(3)浙江杭州查处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全国首例AI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明确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自然语言类集成方案可独立构成商业秘密,对泄密算法专家罚款35万元。
(4)浙江杭州查处谢某、新川公司侵犯纳米合金粉末技术秘密案——非公知性行政认定困难时,指导权利人利用民事诉讼举证倒置维权,行政证据被法院调取使用。
(5)山东淄博查处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员工窃取技术秘密以其子女名义违规申报专利致秘密性不可逆灭失,执法确立“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获得专利授权。
(6)重庆两江新区查处禹某侵犯数字文创领域商业秘密案——将未公开短剧剧本作为经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对泄密制片助理罚款5万元。
【实务提示】
(1)执法实践已明确:提示词工程、Agent技能包、审查规则、剧本策划方案等非代码、非传统技术信息均可构成商业秘密,AI与文创企业应重新划定保密资产范围。
(2)员工以本人或亲属名义抢注专利是技术秘密灭失的高风险点,企业应建立离职员工专利申请动态监控机制。
(3)行政执法取得的证据可在后续民事诉讼中调取使用并触发举证倒置,权利人可采取“先行政查处、后民事索赔”的组合维权路径。
(4)用人单位对外协单位、供应链伙伴同样负有保密管理义务,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全流程管控涉密资料。
【信息来源】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45ceaace99a7454d97cd42f70ed404d5.html
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开出全市首例AIGC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罚单
【主要内容】
8月27日,“北京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全市首例AIGC行业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作出处罚决定,对携秘跳槽、私自复制使用原单位AI商业软件的行为开出10万元罚单。
本案权利人公司主营微短剧外语译制配音及AI驱动的多语种影视译制服务,系国内微短剧出海领域重点企业,其自主研发的内部AIGC商业软件可大幅缩短译制时间、提升产能,作为未公开的无形资产受商业秘密保护。一名核心员工在职期间私自拷贝该软件并破解配套数据库,离职后创办新公司继续使用该软件承接竞争业务牟利。执法人员首先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固定涉案电脑、服务器数据,防止关键证据被删除、篡改;随后通过软件安装痕迹、数据库访问日志、项目产出文件交叉比对,还原“拷贝—破解—跨公司复用—持续获利”完整证据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对涉案主体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同步指导企业完善权限分级、日志留痕、离岗审计等保密措施。
【实务提示】
(1)AIGC数字资产复制成本极低、泄密隐蔽性强,企业应对核心模型、软件、数据库实施权限分级与日志留痕管理。
(2)员工离岗审计(账号回收、设备检查、访问日志核查)应成为标准流程,本案即因离职后继续使用而案发。
(3)监管部门已具备电子数据取证与日志比对能力,权利人发现泄密线索后应及时举报,借助行政力量固定证据。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mnoUug8v5oGh37r4qYRkRQ
三、典型案例
1、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主要内容】
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共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十为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某生物医药公司深耕创新药物十余载,在肿瘤免疫双抗领域取得全球领先优势。袁某于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就职该公司并参与“某人源化抗体”研发,其违反《保守公司机密承诺书》约定,将人源化抗体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汪某;2015年10月,二人明知上述信息尚未公开,仍使用该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年12月上述序列信息被依申请向社会公布。经鉴定,权利人研发的人源化抗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二人申请的专利与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涉及研发成本共计2331万余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厘清生物医药技术“同一性”认定难题,明确以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是否相同或实质等效作为判断标准;二是以研发成本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三是促使二人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8个专利、各赔偿100万元并取得谅解,保障了权利人50亿美元海外许可权益。
【实务提示】
(1)生物医药核心序列信息被“改造”后申请专利仍可能被认定实质相同,企业应完整保存研发记录、保密承诺书与版本管理证据。
(2)尚处于研发阶段、未投产的技术秘密因侵权被公开,可以研发成本作为损失认定依据,维权举证门槛降低。
(3)刑事程序中的和解、专利返还机制可实质性挽回权利人损失,权利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积极主张返还与赔偿。
(4)邮件外发仍是最常见泄密渠道,涉密岗位的邮件审计与外发管控不可缺位。
【信息来源】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607/t20260722_1406623.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平台经济新业态典型案例
【主要内容】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直播带货、虚假交易、虚拟财产等新业态纠纷。
(1)平台保证金监管案——商户累计营收超34万元,平台仅设置1000元固定保证金且未按成交规模调增,商户多次被扣划赔付后均将钱包余额全额提现,法院认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而未采取管控措施,判令平台对商户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直播带货兜底承诺案——主播在直播间公开承诺“假一罚四倍现金、售后兜底”,法院认定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承诺有效,判令其与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
(3)直播商业诋毁案——拥有近3000万粉丝的直播间主播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发表误导性言论,法院认定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对竞品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足以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仍构成商业诋毁,判赔30万元。
(4)刷单扣保证金案——代运营商组织虚假团购、刷单炒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平台依约扣除其5万元保证金获法院支持,明确平台自治规则的法律效力。
(5)虚拟账号交易案——出卖人隐瞒账号曾被处罚、无法被搜索、无法使用推广功能等核心信息,法院认定影响账号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出卖人必须主动告知,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11万元全部转让款。
【实务提示】
(1)直播带货方作出的赔付兜底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MCN机构与主播话术应经合规审核,避免“口头支票”引发连带责任。
(2)对竞品的“临场发挥”式点评不构成免责事由,主播评论应确保真实、客观、全面。
(3)电商平台应按成交规模动态调整商户保证金并管控异常提现,否则可能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虚拟财产(网络账号)交易中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交易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账号处罚记录与功能状态,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7731.html
3、米哈游游戏被“非法剧透”刑事案判决生效,点击量成为入罪关键
【主要内容】
8月5日,米哈游法务部通过官方渠道宣布,其游戏泄密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B站用户苏某、吴某在未获米哈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持续公开发布《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绝区零》等游戏的未公开版本实机视频,内容涵盖尚未正式上线的角色演示、技能动画、游戏玩法等,相关视频在游戏社区大范围传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二人的非法获利金额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传统追诉门槛,但其发布的侵权视频点击量分别达60余万次和30余万次,均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入罪标准,法院据此对二人定罪处罚。
【实务提示】
(1)“低获利、高传播”的泄密行为已具备可行的刑事追诉路径,游戏、影视、文创企业在维权时应重点固定侵权内容传播量(点击量、下载量)证据。
(2)未公开测试版本中的角色演示、玩法动画等内容同样受著作权保护,泄密行为不再只是民事违约或劳动争议问题,可直接启动刑事报案。
(3)权利人应建立日常巡查监测机制,发现泄密及时公证固定传播数据——点击量将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信息来源】
https://paper.people.com.cn/zgcsb/pad/content/202608/10/content_30174087.html
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保护期届满后销售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仍构成侵权
【主要内容】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官网发布(2026)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裁判要旨。
“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于2009年5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15年,于2024年届满。独占被许可人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保护期届满3个月后)经公证购买取得山东某乙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并标注其注册商标的“济麦22”小麦种子,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在保护期内生产、繁殖涉案种子构成侵权,但考虑保护期已届满,仅判赔5万元。双方均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应考虑农作物的季节性特点,给予品种权全链条保护;可以根据种子的销售时间,结合特定品种的种植季节和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其生产、繁殖时间;品种权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不因保护期届满而成为合法种子,生产者在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种子,系此前侵权行为的自然延续,亦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按“济麦22”种植周期推算,被诉种子最晚于2023年10月开始生产。赔偿方面,法院结合700亩制种面积、28万公斤种子数量,按侵权种子销售价格与粮食最低收购价差额上浮确定合理利润0.5元/斤,认定侵权获利已超出权利人主张的20万元,改判全额支持赔偿请求。
【实务提示】
(1)“跨期制种、期后销售”不能规避侵权责任,种业企业应在品种权届满前审慎安排生产与销售时点。
(2)品种权人维权不必拘泥于保护期内的取证——届满后购买侵权种子,仍可依据种植季节与生长周期推定生产时间。
(3)赔偿计算可采用“侵权种子销售价—粮食最低收购价”差额法估算侵权利润,举证门槛较低;权利人应注意收集制种协议、面积、数量等证据线索。
【信息来源】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920.html
5、京津冀检察机关发布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主要内容】
8月26日,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通过“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共7件,覆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教育、高端装备、图书出版、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领域。主要案件包括:
(1)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算法工程师违规登入公司服务器集群,为腾出存储空间以管理员权限强制删除公司自主研发模型及训练数据约89TB,法院明确人工智能模型及训练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恢复消耗的算力成本可计入经济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赔偿20余万元。
(2)翟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跨京津冀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核心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00余万元。
(3)曾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明确超出授权范围将平台子账号转售给不特定公众的“账号拆分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单纯违约。
(4)胡某、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夫妻携原单位图纸跳槽仿制“国际领先水平”潜水电泵,依托京津冀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精准认定非公知性与同一性,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赵某某、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抗诉纠正罪名适用,明确自行复制并销售侵权图书应整体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
(6)陈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架设游戏私服,通过技术鉴定、源代码比对、系统日志交叉验证认定“实质性相似”。
(7)江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销售侵权车载音乐U盘,剔除刷单、退货数据后精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263万余元、销售金额1143万余元。
【实务提示】
(1)AI企业员工违规操作删除模型、训练数据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企业应完善算力资源分级权限管理与操作审计。
(2)平台账号转售、拆分销售可能触犯侵犯著作权罪,账号运营、在线教育类企业应重新审视业务模式的刑事风险。
(3)海量交易数据类案件中,刷单、退货数据的甄别直接影响犯罪数额认定,涉案企业抗辩与权利人举证均应重视交易数据的精细化核算。
(4)商业秘密刑案中技术调查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已成趋势,技术事实的攻防对抗能力将成为辩护与代理的关键。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xGf8W7gLVNTvKRvnTinexg
四、行业资讯
1、江苏省三部门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OPC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主要内容】
7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OPC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的通知》(苏知发〔2026〕42号,文件成文日期为7月28日)。该指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版权局制定,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人工智能+”行动方案》的配套文件。
OPC即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mpany),是人工智能时代兴起的新型企业形态。指引旨在引导全省人工智能OPC提升知识产权合规意识,提升企业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内容涵盖人工智能一人公司在研发、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合规要求。
【实务提示】
(1)AI领域一人公司创业者应参照指引建立基础知识产权合规体系,重点关注训练数据、开源代码与生成内容的权属与授权。
(2)地方知识产权局可能依据指引开展合规辅导与监管,江苏AI企业可主动开展合规自查。
(3)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简单、权属边界易模糊,应规范职务成果归属约定,避免创始人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混同。
【信息来源】
https://jsip.jiangsu.gov.cn/art/2026/7/30/art_91892_11810665.html
2、浙江推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统保保险
【主要内容】
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消息,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印发《2026年度浙江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统一基础性保障保险实施方案》(浙知产〔2026〕28号),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担机制,为外贸企业“出海”提供基础性保障。
统保保险涵盖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商标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四类产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保费、统一理赔规则。
适保企业须为在浙江省依法注册、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已拥有或正在申请境外知识产权并实际使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服务的外贸企业。投保人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被保险人为企业;企业合计保费不低于1万元,政府支持部分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少于50%的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企业可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申请,按“先到先得”原则分配支持额度。
【实务提示】
(1)浙江出口型企业应及时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申报,抢占“先到先得”的财政支持额度。
(2)专利、商标海外布局费用损失保险可覆盖PCT、海牙、马德里等国际申请被驳回时的官费与代理费损失,出海企业可组合投保对冲布局风险。
(3)非浙江企业可关注本地是否跟进统保模式,或自行投保商业性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被侵权损失险。
【信息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18/art_57_207778.html
3、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意见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主要内容】
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知发服字〔2026〕27号,成文日期为8月24日)。《意见》部署四方面任务:
(1)夯实数据资源基础——编制全国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一本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支持地方建设知识产权区域数据中心和可信数据空间,稳妥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开展行业大模型开发训练;
(2)扩大数据供给——推进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开放,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3)深化数据应用——支撑政府决策,开展专利导航、异常申请排查、违规代理线索排查;优化信息服务,构建产业专利池数据库、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地理标志专题数据库、海外诉讼案件数据库等;赋能企业创新,将知识产权数据利用嵌入研发、成果转化、维权保护全过程,支持开展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申请前评估、侵权监测预警;
(4)强化组织实施,推动知识产权数据与司法裁判、行政执法数据互通。
【实务提示】
(1)知识产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将催生数据服务市场,数据服务商和创新主体应关注运营机构遴选与高质量数据集登记动态。
(2)企业可利用升级后的免费公共数据服务和专利导航工具,降低研发方向研判与专利布局成本。
(3)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信用监管数据将关联分析用于排查异常申请,批量申请、非正常申请的行政查处风险上升,代理机构合规要求提高。
(4)知识产权数据与金融数据融合将支撑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落地,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信息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27/art_581_207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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