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7
杨深利 黄晴目录
一、新法新规
1、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在港建设交易平台的联合公告
2、7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3、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4、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5、8月25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6、8月25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中国拟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体系
7、8月28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等管理办法
8、8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二、典型案例
1、费某诉某证券公司、某私募机构场外期权通道交易纠纷案——证券公司明知投资者不具备场外期权资格仍搭建通道规避适当性管理的,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2、首例依据《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条款确定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达成调解——李某某等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3、非金融机构受托从事经营性跨境证券投资的效力认定——王某某诉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三、行政执法动态
1、7月-8月,上海证监局公布对多家期货公司、私募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2、7月-8月,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对多家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资管公司的行政处罚。
3、7月-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农商行、期货公司做出自律处分。
01、新法新规
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在港建设交易平台的联合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欢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香港交易所共建香港电子固定收益及货币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以进一步深化两地金融市场的合作,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及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
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6070717111423148/index.html
7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核实期限等。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4224&itemId=915&generaltype=0
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6395&itemId=915&generaltype=0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6081410142217598/index.html
8月25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在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三是在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七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8/t20260826_456939.html
8月25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中国拟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体系
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我国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范围和主张;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和职责;强化案件办理和国际合作;明确企业廉洁合规义务;明确法律责任。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建立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搭建反跨境腐败制度的“四梁八柱”,推动监察调查、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廉洁合规、国际合作等工作有机衔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集惩治、预防、反制于一体的专门性反腐败涉外法律,对于填补我国反跨境腐败专门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反腐败涉外法律体系,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跨境腐败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8/t20260825_456879.html
8月28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等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印发了《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办法全面落实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各项要求,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全周期金融支持。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70031&itemId=915&generaltype=0
8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二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一)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二)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重组;(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ABS);(四)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高质量发展;(五)持续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三、优化房地产证券发行人的监管工作。四、着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55025/content.shtml
02、典型案例
1. 费某诉某证券公司、某私募机构场外期权通道交易纠纷案——证券公司明知投资者不具备场外期权资格仍搭建通道规避适当性管理的,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74民终527号
基本案情:自2022年9月起,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员工张某,通过微信持续向某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甲某推介高风险“雪球”产品。甲某起初明确拒绝,但张某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持续推介,并安排专业团队线下拜访。2023年3月,双方达成交易意向。鉴于监管规定明确禁止自然人直接参与高风险“雪球”产品交易,证券公司与某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共同设计了一套规避方案: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A基金”作为名义投资通道,并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提供过桥资金,将甲某的个人投资“包装”为基金投资。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甲某通过该通道,以“A基金”的名义与证券公司完成了23笔“雪球”产品交易,合计转入投资款约6685万元。交易过程中,所有指令均由甲某本人或其授权人员在三方共建的微信群中直接下达,基金管理人未进行任何独立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后因遭遇市场风险,部分产品触发追保并最终亏损。交易终止后,甲某合计收回资金约5250万元,净亏损约1435万元。甲某遂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证券公司与其合作基金管理人连带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投资者约1004万元。
典型意义: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搭建“基金通道”向自然人违规销售高风险的“雪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https://mp.weixin.qq.com/s/wh-anEe8UujrXa2z4vWqgg
2. 首例依据《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条款确定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达成调解——李某某等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北京金融法院“金典案例”,入选2026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基本案情:某上市公司是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以下简称某境外上市公司),于2007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投资者诉称该境外上市公司存在多种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述行为导致某境外上市公司于停牌后无法复牌,后被取消上市地位,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某境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答辩期内各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金融法院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确定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生效裁定明确了《证券法》第2条第4款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效力及触发条件。
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了《证券法》域外条款适用效力及触发标准;其二,通过调解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避免跨境诉讼的繁琐程序,实现权益快速兑现;其三,为群体性跨境证券纠纷提供“管辖认定—示范指引—调解化解”的全链条解决方案。
https://mp.weixin.qq.com/s/M2cpomNyMIsOeV3fmbm26Q
3. 非金融机构受托从事经营性跨境证券投资的效力认定——王某某诉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024)沪74民终1713号,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十
基本案情:2021年,王某某与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某将300万元委托该公司代其在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进行证券买卖,双方约定投资利润双方各得50%,托管期限届满如出现亏损,由该公司以配售票方式给予弥补。然而,3个月委托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员工向王某某方发送的截图显示,投资账户显示总市值仅有约69.8万元。涉案公司弥补了配票,价值仅480元。王某某随后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16万余元及利息,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海某咖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超越经营范围代客从事跨境证券投资,且将此作为经营性业务,其与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鉴于该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故意,且在揽客、签约、履约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向王某某赔偿损失216万余元并无不当;不过,考虑到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投资前谨慎了解受托人是否具备资质、投资方向是否合规等等,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非金融机构受托进行理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受托理财的内容、受托人的经营范围、盈余和亏损的分配方式等要素进行综合审查,进而判断合同效力。境内民事主体出于营利目的,未经核准代不特定多数投资者跨境开户且代为进行证券化产品交易,损害了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境内证券投资咨询管理的秩序,该类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了证券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
https://mp.weixin.qq.com/s/DpfqPP2_gbKproePZMcreg
03、行政执法动态
7月-8月,上海证监局公布的部分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https://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44/zfxxgk_zdgk.shtml?channelid=c983487fee3f4194ad7dabb5e9a0c8a3
7月-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23&itemId=4113&itemUrl=ItemListRightList.html&itemName=%E6%80%BB%E5%B1%80%E6%9C%BA%E5%85%B3&itemsubPId=931&itemsubPName=%E8%A1%8C%E6%94%BF%E5%A4%84%E7%BD%9A
7-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如下:
1.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商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规避内部合规要求向外部人员让渡交易额度,且未按规定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农商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 **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向相关人员出借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未就相关产品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前后台业务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期货予以严重警告。
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cf/zlcf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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