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6
杨深利 黄晴目录
一、新法新规
1.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2.5月22日,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3.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4.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5.6月23日,金融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典型案例
1.韩某诉冯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裁决认定涉代孕投资行为的合同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2.浙江诚某织造有限公司等诉浙江淳安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商业银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应当受金融审慎监管规则的特别限制
3.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可以作为认定两国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达成互惠共识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动态
1.5月22日,证监会严肃查处老虎等机构非法跨境展业案件。
2.6月26日,证监会严肃查处私募基金玖瀛资产、腾创投资违法违规案件。
3.5月-6月,上海证监局公布对多家私募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
4.5月-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海局公布对多家银行、财产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
5.5月-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一家证券公司做出自律处分。
01、新法新规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32835/content.shtml
5月22日,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监测排查,通报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对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互联网平台、广告和信息等进行清理处置。二是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等,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对非法跨境经营机构,开展检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做好境内主体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三是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监督境内银行加强外汇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四是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做好宣传教育、风险警示及政策宣传引导。五是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34324/content.shtml
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二)细化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三)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四)制定信息披露内容模板、明确信息披露备份等要求。(五)加强自律管理。(六)明确发布时间。
https://www.amac.org.cn/xwfb/xhyw/202606/t20260610_27808.html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指导意见》指出: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806/202606/content_7072475.html
6月23日,金融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金融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定位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1”,发挥指导、统领、规范作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法律“N”以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X”,需与“1”确定的基本规定对标对表、立修并重,具体规范各领域的金融活动,“1+N+X”共同构建科学完备统一的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草案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主线,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解决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中的法治难题。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6/t20260623_455546.html
02、典型案例
1. 韩某诉冯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裁决认定涉代孕投资行为的合同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10-2-484-002,入库日期:2026.06.30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5日,韩某与冯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韩某持有的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和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的G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冯某,转让价格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币种下同),同时还约定了有关股权回购条款。关于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双方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23年11月,冯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韩某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余万元、现金补偿5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71号裁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决韩某向冯某支付股权回购款3000余万元,以及律师费用40万元。后韩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北京四中院查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为国内有需求的客户赴境外国家开展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提供中介服务,并以此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冯某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前,已明确知晓公司的上述主营业务。2026年3月27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24)京04民特1681号民事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671号裁决。
裁判要旨:我国明确禁止代孕。代孕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践踏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易伴生违法犯罪和社会伦理问题,与我国民法典维护人格尊严和伦理秩序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对于故意规避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严格监管,以股权转让为形式,通过商业交易安排,组织客户开展跨境代孕的相关合同,仲裁裁决认定其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
2. 浙江诚某织造有限公司等诉浙江淳安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商业银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应当受金融审慎监管规则的特别限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8-2-297-001,入库日期:2026.06.30
基本案情:浙江诚某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织造公司)、沪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某清水鳖养殖有限公司、淳安可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淳安虹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浙江淳安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淳安某银行)6%、8%、3%、5%、5%的股权。2017年至2021年度,淳安某银行存在连续五年盈利且弥补历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任意公积金后仍有利润,但是股东会均决议不分红的情况。为此,对2021年度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的上述五个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向淳安某银行发出回购股权的书面要求,淳安某银行未予同意,五股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淳安某银行收购其股权并按照合理价格支付相应收购款及利息。另查明,2021年12月1日,诚某织造公司等五股东均向淳安某银行出具“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承诺”,承诺在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提供流动性支持。监管部门于2020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出具监管意见,指出淳安某银行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不小”“流动性匹配率低于监管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相关流动性风险指标长期未达到法定监管标准。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3)浙0127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驳回诚某织造公司等五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诚某织造公司等五股东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2025)浙01民终57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异议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时,还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及金融监管规定的特别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未达标、存在监管红线压力,股东主张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可以作为认定两国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达成互惠共识的依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10-2-499-001,入库日期:2026.06.30
基本案情:2014年4月1日,赵某根据其与新加坡公民叶某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叶某光支付借款1000万元港币。因叶某光未按期还款,赵某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2023年6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1.对叶某光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叶某光支付未偿款项9307585.62港元,并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全额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2.叶某光向赵某支付2500新元费用(不含支出金额)。赵某表示,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叶某光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上海市徐汇区某房产登记于叶某光名下,故赵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就该案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
裁判要旨: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如果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根据互惠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03、行政执法动态
5月22日,证监会严肃查处老虎等机构非法跨境展业案件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Tiger Brokers (NZ) Limited(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未经证监会核准,未取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许可、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在境内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推广、处理交易指令等相关证券业务服务并获取相关收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此外,三家机构境内外相关主体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上述非法跨境展业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没收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厉处罚。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34330/content.shtml
6月26日,证监会严肃查处私募基金玖瀛资产、腾创投资违法违规案件
近日,证监会对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瀛资产)、深圳市前海腾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利用私募基金向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输送利益,报送虚假信息,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深圳证监局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罚没5800余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00余万元,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实际控制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按程序注销相关私募机构管理人登记。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41653/content.shtml
5月-6月,上海证监局公布的部分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https://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44/zfxxgk_zdgk.shtml?channelid=c983487fee3f4194ad7dabb5e9a0c8a3
5月-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海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0352&itemId=4113
5-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如下:
1. 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蓝*资产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接收发行人相关方基金申购,协助某发行人以非市场化方式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且未配合就自律调查有关事项予以答复说明。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蓝*资产予以警告。
2. 上海竹*投资有限公司
竹*投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是协助两家发行人以非市场化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收取其中一家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二是在一期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过程中按照发行人安排买入、卖出债券,并收受发行人支付的相关费用。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竹*投资予以严重警告。
3. 南京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资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的票面利率以外的费用,干扰了发行秩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金**资管予以严重警告。
4. 江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展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是以非市场化方式发行四期债务融资工具。二是为避免回售行权,变相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三是针对一期债务融资工具,向投资人或相关机构支付票面以外的费用。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考虑***发展积极配合自律调查,对***发展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债券发行、回售及交易环节合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作为簿记管理人,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发行过程中发布虚假信息,干扰发行定价及市场发行秩序。此外,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未按要求监测发行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暴露出的簿记发行、存续期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cf/zlcf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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