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3
李曼华目录
立法、政策与文件动态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公布
行政监管
1.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2.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3.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
4.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
5.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约谈7家火车票销售平台
6. 广电总局部署微短剧有害低俗及侵权盗版专项治理
典型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裁判要旨
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裁判要旨
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措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裁判要旨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行业资讯
1. 上海发布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清单
一、立法、政策与文件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主要内容】
2026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法〔2026〕48号),共40条、八章,系首个专门规范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技术事实查明的指导性文件。《指引》构建“委托鉴定、专家意见、专家辅助、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技术咨询”六位一体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明确合理转移证明责任,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时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法提交培育记录、育种材料来源的,法院可直接认定侵权成立;《指引》规范鉴定时限,分子标记检测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虚假鉴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实务提示】
(1)证据固定前置化:种业及农业科技企业应确保种子、种苗来源清晰,妥善保藏标准样品,并通过田间取样录像、基因指纹预存等方式固定检材状态。
(2)积极保存标准样品与基因指纹:应在品种权授权机关保存标准样品,建立并维护授权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作为维权核心证据。
(3)育种记录不可或缺:在亲缘关系争议中,被诉侵权人若无法提交培育记录、育种材料来源等证据,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侵权成立。
(4)审慎对待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专家意见需经法院实质审查,对照样品来源不明可能不被采信。
(5)鉴定程序与时限合规:委托鉴定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企业应监督鉴定机构合规作业,防范虚假鉴定、超范围鉴定风险。
【信息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239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公布
【主要内容】
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商标法自1982年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在注册要素、诚信原则、恶意注册规制、代理监管、侵权赔偿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1)可注册要素扩容,明确“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14条);(2)强化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条款,增加党旗党徽、重要理论成就及历史事件相关标志性要素等禁用标志(第15条),地名与公共标志须依特别规定执行(第16条);(3)恶意注册规制再升级,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不予注册(第19条),恶意申请最高可罚10万元(第54条);(4)商标代理行业严管,建立备案制度和保密义务,利益冲突代理、伪造文件等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被停止受理业务(第65—68条);(5)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可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第77条);(6)新增恶意诉讼规制条款,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依法处罚并追究民事责任(第81条);(7)异议期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第36条)。
【实务提示】
(1)可注册要素扩容:明确“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14条)。企业可将动态Logo、动画标识、产品启动画面等纳入商标布局,但需注意显著性审查。
(2)打击恶意注册再升级: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第19条);对恶意申请行为,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最高10万元罚款(第54条)。企业应清理防御性注册策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囤积。
(3)恶意诉讼规制: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可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第81条)。企业遭遇恶意诉讼时,可积极主张对方滥用权利并索赔。
【信息来源】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6/t20260626_455832.html
二、行政监管
1、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5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1)保护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申请人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2)保护期限分三档:创新药(含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自首次境内获批上市之日起6年,改良型药品4年,首个获批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仿制药/生物制品3年;(3)新申请须随上市申请同步提出数据保护申请,公告发布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或已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批的,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4)保护期内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但仿制药企业可在保护期届满前1年内提交申请,审评完成后中止计时,期满后再批准。
【实务提示】
(1)及时提交数据保护申请:新申请须随上市申请同步提出;公告发布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以及已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批的申请,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申请。
(2)确保资料完整:申报数据须为自行取得且未披露,完整覆盖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数据。
(3)仿制药企业策略:若希望绕开保护期,应提前规划并保留自行取得数据的证据链;保护期届满前1年内可提交依赖该数据的上市申请,审评完成后中止计时,期满后再批准。
(4)跟踪公开信息:定期查看药审中心数据保护专栏,跟踪目标品种的保护状态、届满时间及终止公告。
【信息来源】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515145324185.html
2、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主要内容】
5月21日,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共8件,集中体现各地在推动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深度融合方面的实践成果。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及企业合规密切相关的内容包括:(1)北京运用区块链技术精准执法保护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4)广西贺州昭平县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企业适用“首违不罚”……
【实务提示】
(1)主动利用行政指导机制: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争取“首违不罚”或柔性处理空间。
(2)文创与科技型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布局,善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快速维权。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zUjxMWmYeqqX8L97tJzi6A
3、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
【主要内容】
5月2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行动时间为6月至11月,系四部门第22次聚焦重点领域的网络版权专项治理。本次行动聚焦四大领域:(1)影视版权保护——整治网盘、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平台主动提供盗版影视资源,搬运删减切条改编合辑传播,以及利用流媒体智能终端实施侵权盗版等行为;(2)文创版权保护——整治同质化剽窃、跟风式抄袭、虚假版权登记、仿冒知名IP、虚假IP联名、伪造授权生产文创产品等违法行为;(3)图书版权保护——整治电商、直播、短视频平台销售侵权图书及电子资源,重点查处“按需盗印”、真假混卖、恶意串货、网络引流销售盗版图书等行为;(4)人工智能版权整治——推动解决大模型训练语料版权合规问题,查处利用AI非法复制、改编、传播作品以及“魔改、洗稿、深度伪造、规避监测”等侵权违法行为。
【实务提示】
(1)平台企业:建立事前授权审核与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搜索、网盘、浏览器、直播、电商场景主动提供、推荐或引流盗版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投诉障碍,应提供批量投诉功能并保存记录至少三个月。
(2)内容与文创企业:完善IP授权链条与权利登记管理,防范虚假联名和伪造授权;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内的作品应更快处置。
(3)AI与科技企业:确保大模型训练语料合法合规,避免使用“洗稿”“魔改”“深度伪造”及规避监测的技术应用。
(4)图书与出版企业:关注电商、直播、短视频平台销售侵权图书风险,加强渠道管理与侵权监测。
【信息来源】
https://www.ncac.gov.cn/xxfb/ywxx/202606/t20260601_992433.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
【主要内容】
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5)》,系统总结2025年反垄断执法工作成果。报告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内容。
【实务提示】
(1)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风险:企业在行使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时,应避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如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中的不公平高价、搭售、拒绝许可等行为。
(2)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平台企业并购的,应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3)合规体系完善:建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合规联动机制,在专利池、交叉许可、联合研发等安排中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
【信息来源】
https://www.samr.gov.cn/jzxts/sjdt/gzdt/art/2026/art_92e10bdadb164e71892f6e68d2be7927.html
5、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约谈7家火车票销售平台
【主要内容】
6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铁路局依法约谈携程、同程、去哪儿、飞猪、美团、智行火车票、高铁管家等7家第三方平台企业。约谈主要针对以下不规范经营问题:(1)不当宣传“候补帮抢”及付费选座业务,使用夸大、误导性话术;(2)不当诱导用户“买长乘短”或“买短乘长”,扰乱铁路售票市场秩序;(3)违规收集和使用平台用户个人信息,超出最小必要范围。三部门要求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火车票销售经营行为,共同维护铁路售票市场秩序。监管部门明确将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实务提示】
(1)营销宣传真实合法:避免使用夸大、误导性话术,确保功能描述与实际服务一致。
(2)个人信息处理合规: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完善授权机制与隐私政策,避免超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3)商业模式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平台在设计促销、搭售、引流等机制时,应评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消费侵权。
(4)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信息来源】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8fe89a8504fd4f95b08baf94fba898ee.html
6、广电总局部署微短剧有害低俗及侵权盗版专项治理
【主要内容】
6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微短剧有害低俗内容和侵权盗版专项治理,为期2个月。本次专项治理聚焦八类突出问题:(1)涉儿童有害内容;(2)软色情擦边;(3)拜金炫富;(4)畸形婚恋观;(5)封建糟粕;(6)暴力复仇;(7)低俗片名;(8)侵权盗版。各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巡查与抽查机制,对辖区内平台和制作机构实行全周期、动态化监管;相关平台和制作机构须开展全量内容自查,对问题内容即查即改、处置到位。专项治理结束后将转入常态化监测监管,广电总局将制定完善法规制度,深入实施“微短剧精品创作传播‘五个一批工程’”,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务提示】
(1)全量内容自查:微短剧平台与制作机构应对照八类问题开展全量内容自查,对问题剧集即查即改、处置到位。
(2)完善审核流程:将合规审查嵌入选题策划、剧本、片名、成片全周期,避免低俗、拜金、暴力等倾向。
(3)强化版权管理:清查侵权盗版素材与授权链条,建立权利入库、使用授权、成片复核机制。
(4)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省级广电部门将建立巡查与抽查机制,企业应建立内部快速下架与整改机制,积极配合监管。
(5)关注常态化监测:专项治理结束后将转入常态化监测,企业应将合规审查制度化、常态化。
【信息来源】
https://www.nrta.gov.cn/art/2026/6/3/art_114_73404.html
三、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裁判要旨
【主要内容】
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标准。(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并非终局权属证明,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权属抗辩,亦有权依法提起反诉;(2)被告主张对涉案软件享有合法在先著作权并提起反诉,且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相互对抗、否定的,通常属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3)法院不应将本诉与反诉割裂为多案分别审理,以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导致裁判冲突;(4)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在先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两套软件具有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指令受理反诉。
【实务提示】
(1)登记≠确权:软件企业应保存源代码、版本管理记录、开发文档、创作时间戳等原始材料。
(2)原告起诉前全面评估:不仅要证明侵权,还要预判被告是否可能提出在先权属及代码实质性相似的反诉,不能仅凭登记证书主张权利。
(3)被告可主动提起反诉:若掌握对方软件源自自己在先作品的证据,可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或撤销登记,通过合并审理直接削弱或否定原告诉请。
(4)完善代码权属管理:在代码开发、合作、转让及员工管理中,完善权属链条和独立创作证据,防范因代码同源引发的权属争议。
【信息来源】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762.html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裁判要旨
【主要内容】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3)最高法知行终262号案件裁判要旨,明确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特殊规则。(1)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不能简单根据现有技术中单方的功效进行判断,须立足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整体组方出发;(2)审查时应综合考虑现有技术中的药味加减信息、药味功效、用量用法、药理作用,以及疾病之病因病机、治法治则、常见病程变化和兼证等信息;(3)不能脱离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技术启示进行主观臆断;(4)本案中,对比文件所用药物组合物的成分与重量份与涉案申请完全不同,被诉决定仅依据各单方功效即认为涉案申请显而易见,不符合中药组合物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和被诉决定,责令重新审查。
【实务提示】
(1)申请文件突出“组方逻辑”:说明书中应写明组方原则、方解、剂量依据及配伍关系,避免仅罗列药材和用量范围。
(2)权利要求多角度布局:除组合物本身,可布局用途、剂型、制备方法、特定证候或病程阶段等权利要求,形成专利组合。
(3)用实验数据支撑创造性:提供药效学、临床或对比实验,证明组合物的协同作用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答复审查意见强调整体性差异:围绕整体配伍、加味减味、用量用法及疾病病机变化进行论证,而非仅依赖单味药功效说理。
【信息来源】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04.html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措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裁判要旨
【主要内容】
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3)最高法知民终2846号案件裁判要旨,明确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措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1)侵权人采取转商品粮、灭活等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是停止侵害义务的具体措施,不免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但因被诉侵权物未进一步流入市场,损害后果相对轻于侵权种子实际流入种子市场的后果,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视情予以酌减;(3)本案中,赵某未经许可生产“万糯2000”玉米种子122亩,规模较大,虽已全部转商品粮处理,但其行为本身已经挤占品种权人市场空间,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和情节,将一审判决的662,517.46元赔偿额酌减至122,000元。
【实务提示】
(1)被诉后尽快采取有效止损措施:如转商品粮、灭活、销毁繁殖材料等,防止侵权物进一步扩散。
(2)保留履行停止侵害义务的证据:可作为请求酌减赔偿的依据。
(3)合理评估赔偿预期:止损只能减轻而非免除责任,法院仍会依据实际侵权规模、挤占市场等因素判赔。
【信息来源】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33.html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主要内容】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覆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坚持穿透式思维,全面调查核实权利基础稳定性、诉讼动机和起诉时机,对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及时移送线索,对已生效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实务提示】
(1)维权须基于真实稳定权利:避免“带病”维权,诉讼中及时披露专利权、商标权被无效或撤销等重大变化。
(2)遭遇恶意诉讼积极反制:积极应诉、反诉,并向检察机关或法院移送恶意诉讼线索。
(3)保留在先使用证据:保留在先使用、自主研发、生产销售等证据,防范被诉风险。
(4)提前布局商标注册:关注公共资源及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志,防止被抢注。
【信息来源】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6/t20260629_730692.shtml#2
四、行业资讯
1、上海发布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清单
【主要内容】
5月2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清单(2026年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成果。清单共收录38个金融产品:(1)21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详细列明借款主体、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产品特色、申请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2)16个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覆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风险保障需求;(3)1个知识产权服务信托产品,为企业提供新型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工具。企业可“按图索骥”精准对接金融机构,将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工具,结合质押融资、保险、服务信托等多种工具分散知识产权运用风险。
【实务提示】
(1)盘活无形资产:企业可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从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工具,缓解融资难问题。
(2)精准对接金融机构:按照清单“按图索骥”,根据借款主体、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产品特色、申请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评估自身匹配度。
(3)组合运用金融工具:结合质押融资、保险、服务信托等多种工具,分散知识产权运用风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新质生产力培育。
(4)关注地方试点政策:上海试点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知识产权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积极申请。
【信息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5/25/art_57_206530.html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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