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2
李曼华目录
立法、文件、政策动态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摘编)》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4.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行政监管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司法案例
1. 上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第四批参考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及评析
行业资讯
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
一、立法、文件、政策动态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摘编)》
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摘编)》。
《报告》汇报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和2025年主要工作进展。
《报告》显示,2026年重点工作包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切实抓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优化升级,强化提质增效;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基行动,持续夯实事业发展基础;持续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的要求中提到:一是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条例研究。加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论证。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持续深化相关试点。二是大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央地协同联动,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涉外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三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持续加强仲裁调解能力建设和信用监管,支持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四是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行政裁决工作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7/art_312_203568.html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到,拟修改完善的部门规章有《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拟推进的其他立法项目有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进程,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研究论证,完善地理标志制度,推进研究起草《地理标志条例》,预备修改完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预备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办法》等。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3/3/art_541_204821.html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将取代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a89ca909478b460595670fabe02b21d3.html
4、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2月23日,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若干意见》要求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展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保险保障范围,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坚持有效发展和风险防范兼顾并重。
《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保险保障、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强化激励保障与政策监督。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3/content_7060189.htm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对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出现的最突出问题——显著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为各地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指明了发展方向。
《指引》特列举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和因不具备显著特征或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而不予注册的情形,主要包括:(1)申请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构成;(2)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他具备显著特征文字要素组成,申请人及申请标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经商标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3)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和申请人全称组成,申请人及申请标志除满足上述(二)所列条件外,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但其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不会被误认为地理标志的。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8/art_66_203589.html
二、行政监管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各案例的案情与处罚结果概括如下:
1.当事人开发销售“点点蚁”软件,未经许可抓取平台用户数据并执行34项自动化操作,妨碍平台正常运营。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
2.当事人开发销售相关软件技术,帮助用户修改视频绕过平台审核、骗取流量推送,干扰平台运行。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5万元。
3.当事人搭建“爆单侠”网站,为东南亚跨境电商商户提供刷单服务并收取佣金。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4.当事人销售“数据搬家”软件,绕过平台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抓取商品数据供用户复制搬运,损害平台及经营者权益。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5.当事人从事猫舍业务期间,在网络平台编造传播竞争对手的虚假负面信息,构成商业诋毁。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6.当事人因竞品低价销售影响自身价格体系,伪造证据发起27条恶意投诉,致23家店铺经营受扰、商誉受损。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7.当事人将申请的宽带搭建为“共享宽带”,却以基础运营商独立宽带名义、按独立宽带资费销售,造成商业混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8.当事人门店装修期间委托达人开展3次不实探店笔记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55e7dd8d2a9e46fa8378cb98b95f31e1.html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如:
案例一:当事人销售的全脂营养粉罐体包装与知名品牌美可卓营养粉高度相似,易引人误认,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
处罚:当事人构成利用网络实施商业混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万元。
案例二:2021-2022年委托第三方刷单团队虚增电脑及配件交易量超2万单,虚构销量提升店铺排名。
处罚:当事人通过刷单手段提高商品销量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移送第三方刷单团队涉案线索。
案例三:2023-2024年宣传其运营的《斗战封天》手游为《奇迹MU》正版授权、1:1复刻等,实际无授权且宣传内容均不实。
处罚:构成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案例九:刘某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原公司核心软件源代码提供给芯苗公司,该公司明知来源非法仍使用其开发同类wifi模块,未获利,后与权利人和解赔偿200万元。
处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刘某罚款5000元,芯苗公司罚款5万元。
案例十: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原公司半导体芯片测试机源代码上传至美国M公司代码库,供M公司查看,协助M公司重新编写代码,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删除代码且项目未完成。
处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https://mp.weixin.qq.com/s/_w4zJuFJ1uU8Z4XMEtYOeA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案情及处罚结果简介如下:
案例一:28省联动查处“莆田来啦”连锁企业商标侵权案
案情:“莆田来啦”公司及加盟店全国性销售耐克、LV等19个品牌侵权商品,232家商铺涉案,违法经营额654.4万元。
处罚:没收侵权鞋9719双、服装311件,罚款253.9万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公司涉案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案例二:江苏邳州查处安盾建设等网络器材商标侵权系列案
案情:江苏安盾建设等23家主体明知是侵权网络器材,仍低价购进用于销售或者承揽工程时使用,涉康普、清华同方等12个品牌,违法经营额98万余元、案值超千万。
处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商品,合计罚款84.6万元,省外线索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案例三:浙江海宁查处梅某侵犯Max Mara等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梅某通过微店销售Max Mara、LV等品牌侵权服饰箱包,执法部门深挖上游供应链,全链条查获侵权服装3684件等,7个主体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
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警方抓捕嫌疑人35人,对3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安徽淮南查处王某等人销售假冒马歇尔、索尼音响案
案情:王某夫妻注册7家线上店铺,以“正品尾货”等噱头销售假冒音响,涉案金额1400万余元,覆盖20余省份,查获假冒音响500余台。
处罚:因达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五:河南孟州查处郭某某侵犯始祖鸟等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郭某某仓库存放始祖鸟、北面等品牌侵权服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涉案货值998.8万元。
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2名,郭某某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六:广东查处陈某会等人假冒戴森、飞利浦商标案
案情:陈某会等人未获授权,在深、莞6个窝点生产销售假冒戴森、飞利浦电器,查获侵权商品5400余件,货值1920万元。
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已刑拘3人。
案例七:广西梧州查处包某雨团伙侵犯Lululemon等商标案
案情:包某雨团伙利用他人信息开5家网店,销售假冒Lululemon等品牌服装,现场查获5105件,累计销售9000余件,违法经营额1495.27万元。
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八:重庆渝中查处某服饰经营部等假冒GUCCI、LV系列案
案情:5家经营主体在解放碑商圈隐蔽销售GUCCI、LV等国际品牌侵权服饰箱包,现场查获682件。
处罚:没收侵权商品682件,罚没款合计56.43万元。
案例九:贵州铜仁查处龙威供应链假冒NIKE商标案
案情:贵州龙威供应链生产假冒NIKE运动鞋,现场查获7821双,涉案金额394余万元。
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
案例十:新疆乌鲁木齐查处陈某假冒现代汽车配件案
案情:陈某销售假冒现代、起亚汽车配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获侵权商品8550件,货值158万余元。
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陈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bf5a0641b1bd420c90e989f7330e11b0.html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当事人利用其运营的网站推广名为“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的软件,并在网页多处使用“DeepSeek”字样以及官方图标。同时,当事人使用竞价排名的方式利用DeepSeek知名度,取得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但当事人、涉案软件开发主体均与DeepSeek官方运营主体无关联,系利用用户信息壁垒,借助“DeepSeek”字样“搭便车”,赚取流量热度。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二:当事人开发运营名为“ChatGPT在线”的微信公众号,含有AI对话功能,通过吸引注册付费会员获利。经查,“ChatGPT”系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开发的产品,当事人提供的AI对话服务实际是调用OpenAI公司开放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接入其背后的基础模型,提供类似“ChatGPT”的服务,并非“ChatGPT”产品本身。而当事人使用了高度类似该公司官方图像的图案作为微信公众号头像,并在公众号简介中介绍是“ChatGPT中文版”,将该公众号与“ChatGPT”混淆。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2692.7元。
案例三:当事人主要从事“斗星智能”机器人语音AI外拨软件的销售及运营维护。该软件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使用预先设定的话术模板自动拨打电话,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分析,为用户筛选出潜在优质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多个贷款中介公司非银行机构且与银行无合作关系或特定联系,同时非免费代办贷款的情况下,帮助上述用户通过“斗星智能”软件,打着银行机构名义或使用免费代办贷款话术模板拨打语音电话,推销中介业务。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四:当事人是某计算公司AI研发工程师,违反保密协议,利用工作密钥擅自下载公司含人工智能数据算法技术的15.88GB核心代码,该代码已被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鉴定为商业秘密。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6万元。
案例五:建立“DeepSeek本地部署”网站,并诱导用户付费使用。在上述自建网站中,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DeepSeek官方相同的字样及高度相似的图标进行对外宣传,且整体页面设计、“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字样、图标等内容与DeepSeek官方网站具有高度相似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与DeepSeek官方存在特定联系。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0bea53d4e3904015a340b4e83241a8ec.html
三、司法案例
1、上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第四批参考性案例
1月8日,上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总第28批,182-185号)共4件,聚焦商标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售前混淆、描述性正当使用等司法难点,为同类案件审判提供参考,各案例核心信息总结如下:
参考性案例182号: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核心案情:某续商务公司短期内注册20余件与上海知名驾校名称近似的商标,以“某隆”商标侵权起诉某人信息咨询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后原告支付赔偿及诉讼费共43050元;后该批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告诉请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裁判要点:1. 超经营需求恶意注册商标并以此起诉牟利,构成商标恶意诉讼;2. 恶意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相对方有权要求返还调解赔偿款并赔偿合理损失。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返还43050元,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营业损失等其他诉请。
参考性案例183号: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约定与适用
核心案情:酒店经营者李某明与原告解约后,仍以“骏某”为字号成立酒店并持续使用该商标至2021年,原告诉请赔偿80万元,被告辩称无侵权恶意且经营亏损。
裁判要点:侵权前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法院可结合行业数据合理核算基数后予以支持;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944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骏某”),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参考性案例184号:商标售前混淆的认定标准
核心案情:李某在特某公司113个充电站的千余个充电桩张贴含原告商标的宣传单,引导车主扫码加入含“特某”的微信群并推广商业服务,原告诉请赔偿50万元。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前,使用他人商标造成注意力转移、商标权人丧失交易机会的,即便购买时混淆消除,仍构成商标售前混淆,属于商标侵权。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因原告已自行清除宣传单,驳回停止侵权诉请,亦不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性案例185号:商标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
核心案情:素某公司享有“全波段”服装商标排他使用权,认为减某公司在防晒衣包装使用“全波段防晒”构成侵权,诉请赔偿100万元;被告辩称系描述产品功能。
裁判要点:描述性使用抗辩从主客观判断:主观为善意说明商品属性,客观使用争议标志的描述性含义、未超必要限度且无混淆误认,即构成正当使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全波段防晒”是防晒产品功能描述,被告使用未侵权,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
https://mp.weixin.qq.com/s/3e48z3gRcW17sUv4d8D7FQ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及评析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73-279号),作为第4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案例一: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本案针对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范本,即被诉侵权人通过招揽其他企业人员,进而形成获取该其他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针对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从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特殊性出发,对判决主文中“停止侵害”的判项作了细致入微的阐述,进而让这个不作为的行为具备了完全的可操作性。具体包括:停止涉技术秘密产品的制造、销售;对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专利的实施和处分作出限制;按照一定程序转交或销毁载有技术秘密的载体;将判决内容明确告知一定范围内可能侵害或者知悉商业秘密者,并要求其承诺不侵权等。
案例二: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关于许诺销售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中认定许诺销售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后续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例三: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以“农业产业链综合服务”为名,实为以微信群等网络工具组织实施的隐蔽性强且恶意明显的品种权侵权案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
一是关于帮助侵权和直接侵权的界定。被诉侵权人仅提供有关种子的销售信息,审理法院透过侵权人所营造的提供各类信息匹配等综合服务的假象,紧扣侵权种子的信息提供,价格、交易数量、包装方式、履行地点的确定等关键交易环节,认定被诉侵权人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系案涉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二是关于农民自繁自用权利的边界。本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规定的“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主体仅限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民”,如繁殖材料自用有剩余的,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以方便农民对少量剩余自留种的利用。任何超出上述土地使用范围的种子数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或者超越“当地集贸市场”范围进行大规模交易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0441.html
四、行业资讯
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
1月1日起,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开始实施。
《指引》将在本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包含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等各类区分经营主体的标志)纳入保护范围,登记机关对此类商业标识开展预先管理,防止他人擅自将其登记为企业名称造成混淆。
《指引》明确申报条件是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且符合名称规范要求、企业具备商业标识所有权、不存在相关纠纷等,并规定“部门建议+自行申报+主动保护”三种启动路径。
《指引》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对取得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商业标识实施分类保护。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的商业标识,市级登记机关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荐,在全国范围内予以保护。
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2024zcwj/202512/t20251231_438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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