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研究 / Publication
恒大地产破产受理—— 钱先还债权人还是付70亿刑事罚金
2026-08-21       荣锅

关键词:恒大;宣判;许家印;破产;罚金

2026820日,深圳中院对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一审宣判。仅一天之后,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恒大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当然,此前一两年间,恒大集团、恒大地产集团旗下已经有几十家子公司启动破产,但这次恒大地产集团本身的刑事判决和破产程序几乎同时发生,仍然引发大家关注——恒大地产欠着大量债务,又被判了70亿元罚金,手里的钱到底先还谁?

这个问题不只关乎恒大。任何一家企业,如果同时背着刑事罚金和一堆民事债务走向破产,都会面临同样的疑问。今天我们借恒大的案子,聊聊这背后的法律规则。

 

两天之内发生了什么

先把基本事实说清楚。

820日,深圳中院一审宣判:恒大集团数罪并罚,判处罚金88.2亿元;恒大地产判处罚金70亿元;许家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等。同日,还有56名相关人员被判刑。法院同时判令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821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华夏支行对恒大地产的破产清算申请。理由是恒大地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里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刑事判决对两家单位分别判了罚金,但进入破产程序的是恒大地产。

还有一点不能忽略:一审判决宣判后,尚有十日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也就是说,821日广州中院受理破产时,刑事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执行案件中的 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这四个字听着专业,其实意思很直白——当一个人的钱既不够赔民事上的债,也不够交刑事上的罚金时,先赔民事的。

这不是谁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法律白纸黑字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说: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两部基本法律,指向同一个结论:先填平受害人和债权人的损失,再执行国家的罚金。

这个原则不是恒大案才冒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把清偿顺序细化成了五级阶梯:第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第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第三,其他民事债务;第四,罚金;第五,没收财产。

从治病救命的钱,到赔偿受害人的钱,到还普通债权人的钱,最后才轮到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个排序背后的逻辑并不复杂: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具体的人,其次才是惩罚。罚金虽然是国家的刑罚,但在钱不够分的时候,它的优先级排在后面。

 

当刑事执行撞上破产程序

上面说的是先民后刑的一般规则。但如果这个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大群债权人呢?如果被告人本身就是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已经走进了破产程序呢?

恒大地产面对的就是这种局面:一边是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和追缴退赔,另一边是破产程序中排着队的债权人。两套程序同时启动,怎么衔接?

第一个问题:时间差。 刑事判决820日宣判,但尚未生效——上诉、抗诉期限十天还没过。而涉刑财产的执行,必须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为前提(法释〔201413号第一条)。也就是说,判决还没生效,执行根本启动不了。

第二个问题:程序碰撞。 即便将来刑事判决生效了,也不意味着可以对恒大地产的财产单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换句话说,破产程序一旦启动,所有个别执行都得让路”——所有财产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刑事涉财产执行也不例外。当然,对这一点目前也有些争议,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一些不同做法。

第三个问题:赃款赃物能不能认出来 这是整套规则中最关键的一个变量。刑事判决要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但在破产程序里,这笔钱能不能从恒大地产的财产中单独认出来、单独处理,结果完全不同。

如果能认出来——比如某笔资金还在特定账户里、某处房产可以明确对应到赃款——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摘出来,直接退赔给被害人。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2号)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如果认不出来——赃款已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混在一起,分不清哪一块是干净的、哪一块是犯罪的——那就麻烦了。货币是种类物,一旦混同就很难追溯原物。这时候,被害人的退赔请求权如何得到充分保障,成为了大问题。

从实践来看,像恒大这样时间跨度大、涉及巨额资金、业务盘根错节的企业,赃款能否完全特定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这也正是刑破交叉案件中最麻烦的环节。

至于罚金,在破产清偿顺序中都属于惩罚性债权,排在末位——只有当破产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社保税费和全部普通债权之后仍有剩余,才会用于缴纳罚金。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因刑事罚没形成的债权属于惩罚性债权,其清偿顺位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

 

不只是恒大的事

企业涉刑+破产这种场景,在现实中并不罕见。

近年来,不少企业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诉,同时又欠着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员工工资,最终走进破产程序。这时候,刑事追缴和破产清算同时推进,同样面临钱先给谁的问题。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清晰的:刑事责任不消灭民事债务,国家的罚金不能抢在债权人前面。

这套规则不是为某个案件量身定制的,它背后是一套贯穿刑法、民法典和破产法的价值体系——受害人的损失优先填补,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国家的惩罚性债权排在最后。

当然,恒大案因为金额特别巨大、牵涉面特别广而格外受关注,具体程序如何推进、财产如何甄别、各方利益如何平衡,包括之前已经在程序中的子公司破产案件是否以及如何合并处理,还需要看后续发展。

 

*本文基于截至2026821日已公开信息撰写。该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最终裁判结果可能与一审不同。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