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5
李竹前言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21号公告解决“征什么、向谁征、怎么算”的实体问题;
15号公告解决“向谁报、何时报、报什么”的程序问题。
在此之前,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长期处于“法律有原则、操作无细则”的状态。
21号公告的出台,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系统性地回应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这不是一项“新税种”,而是首次明确了离岸信托在三个关键环节怎么征税、向谁征税。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十个问题,解读新规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01、问:我名下没有离岸信托,但我在境外有银行账户和股票,跟我有关系吗?
答:如果你只是个人直接持有境外金融账户或股票,没有设立信托,通常不直接受21号公告影响。
但要注意两点:
第一,2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还包括 “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
第二,如果你持有的境外资产是通过某种代持、托管安排实现的,且该安排在实质上具有财产隔离或财富传承功能,就可能被纳入范围。
建议对照公告的“实质重于形式”标准,对名下境外资产的持有结构做一次全面梳理。
02、问:我的境外资产是放在一家境外基金会名下的,不叫信托,是不是就不用管?
答:不一定。
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还包括 “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
公告明确: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某些境外基金会、特定目的实体,只要实质上具有财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功能,就可能被纳入征管范围。
新规看的是“功能”而不是“名称” ——建议不要仅凭名称判断,而是对照公告标准进行实质评估。
03、问:我拿了外国护照,是不是就不算中国税收居民了?
答:这是最常见的误区。
拿了外国护照不等于天然就是“非居民”。
21号公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判断标准包括:境内资产与境外资产的比例、境内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家庭主要成员的生活居住地、核心经营实体所在地等。
如果你家族企业的核心经营实体和主要收入来源都在国内,即使持有外国护照,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拿了外国身份,不等于天然就是“非居民”——税务机关在身份认定上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
04、问:设立信托的时候就要交税?资产还没卖、钱还没到手啊?
答:21号公告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装入即转让、存续即穿透、终止即清算。
2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
举例:你500万买的股权,装入信托时估值1.2亿,增值1.15亿,就要交2300万的税——股票没卖、现金没到手,税必须先交。完税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避免后续重复征税。
新规没有为“有增值无现金”的情形设置特殊处理规则——账面富贵也需要缴税。
05、问:信托存续期间赚的钱,只要不分给我,是不是就不用交税?
答:这是新规最颠覆性的变化。
21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这几个字,改变了过去“不分不税”的惯例。
比如信托今年通过出售股票赚了1000万,即使一分钱都没分到你手上,你明年汇算清缴时也要就这1000万申报纳税。
过去“不分配不交税”的时代结束了。
已按规定申报过的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06、问:信托每年付给受托人的管理费、律师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不能。
21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你每年支付的管理费不仅是现金支出,还不能抵扣税负——相当于双重负担。
举例:信托赚了1000万、支付了50万管理费,税负仍然按1000万计算。
信托的运营成本,一分钱都不能用来抵税。
07、问:信托终止的时候还要再交一次税?
答:是的。
21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另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会触发税务清算:
第一种、居民转为非居民: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纳税。
第二种、委托人死亡:居民个人死亡后,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同样触发清算义务。
08、问:新规和以前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最大的不同是征税逻辑的根本转变。
过去,离岸信托的税务成本是“递延”的,意思就是资产装进去不交税,收益不分配不交税,可以等到未来某个时点再处理。
现在,设立要交、存续要交、终止还要交。
税务成本从“未来时”变成了“现在时”,从“或有”变成了“确定”。
税法从根本上不承认离岸信托的“财产独立”法律效力,而是将其视为设立人财产的延伸。
09、问:信托亏钱了怎么办?能用亏损抵扣盈利吗?
答:基本上不能。
21号公告设置了三条对纳税人不利的规则:
第一、“财产转让所得”的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也就是说,今年亏了,不能用明年的盈利来弥补。
第二、“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这句话的意思是,同一纳税年度内,同属“财产转让所得”的盈亏可以互抵——比如卖A股票赚1000万、卖B股票亏200万,按800万纳税。但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今年亏了不能用明年盈利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不得相互抵减。
第三、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10、问:我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国内还要再交吗?
答:可以抵免。
21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关键在于两点:保留完整的境外完税凭证,以及准确判断哪些境外税种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 。
建议提前整理好境外完税证明,避免因凭证不全而无法抵免。
结语
离岸信托在税务上“隔离”的时代已经结束了。这不是简单的税率调整,而是整个征管逻辑的改变,以后执行的是从“法律形式隔离”走向“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管理。
21号公告虽然是针对离岸信托的,但“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逻辑一旦确立,未来在境内信托以及其他财富管理工具上的应用只是时间问题。
离岸信托今天经历的变化,可能是整个财富管理行业明天需要面对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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