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2
杨深利 李曼华内容提要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商业领域反腐败的重要罪名。202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该罪名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企业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急剧上升。本文以Alpha法律数据库中近三年120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系统考察了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特征,重点围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常见犯罪场景以及违法所得的追缴与认定等核心问题展开分析,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企业合规建议与辩护策略,以期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长期以来,相较于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该罪名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受到的关注度相对有限。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全面推进,这一罪名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激活”过程。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进一步完善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非公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该罪名的司法适用规律、厘清关键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企业合规的边界和重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以Alpha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120份裁判文书为基础,经过数据清洗程序后获得101份有效判决样本,围绕上述核心问题展开实证分析。
二、研究样本与方法说明
(一)样本来源与检索方法
本研究以Alpha法律数据库为检索平台,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案由,以“违法所得”为全文关键词,检索时间范围设定为2021年1月至2026年6月,共获得裁判文书120份。该样本覆盖了全国多个省市的刑事判决,涵盖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裁定等多种文书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来该罪名违法所得认定的司法实践全貌。
(二)数据清洗与样本筛选
为确保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研究对原始120份样本进行了以下清洗程序:
第一,去除重复案件。经逐一比对案号,发现同一判决被重复录入,故去除;此外,有两个案例系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二审维持原判,为避免重复计算,去除一个案例;有同一案件是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两次审理,保留二审裁定。以上共计去除3件重复案件。
第二,去除程序性文书。原始样本中包含大量减刑裁定、申诉驳回通知、发回重审裁定等程序性文书,这些文书不涉及对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实质性认定,不适合作为分析样本。具体包括:减刑裁定书9件,申诉驳回通知书3件,发回重审裁定2件,撤回上诉裁定1件。以上共计去除16件程序性文书。
经过上述清洗程序,共去除21件无效样本(含2件与已保留案件重复的特殊处理案件),最终获得101件有效判决样本,有效样本保留率为84.2%。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主观核心要件之一,也是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认定争议最大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梳理。
(一)法律规范的演进
1.我国刑法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中首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提供帮助或条件”。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进一步解释,范围限定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的利益内,且增加了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即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12条再一次扩大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一系列重要判例、意见均对行贿一方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了坚持和维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就张文中再审案【(2018)最高法刑再3号】单位行贿罪一节事实改判无罪的理由在于尽管物美集团为促成股权交易有给与相关工作人员好处费的情形,但该股权交易中在没有第三方参与、双方自愿达成收购意向的情况下,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不违背公平原则的,该给予好处费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10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发布《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一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阐明了这一观点。在该案例中,被告依照法律和单位规定可以成为国企正式员工,但领导久拖不决,导致其编制问题一直难以解决,被告人遂向领导“行贿”3万元,后领导向单位上报了材料,被告人通过了审核成为了国企的正式员工。该文章认为,对于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基于此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综上,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二是相关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三是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正当利益类型
基于对101份有效判决的分析,本研究发现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主要呈现以下类型分布:
(1)获取商业机会类最为常见,共计57件,占有效样本的56.4%,表现为行贿人以贿赂手段获取项目承揽权、产品入围资格、供应商入选资格等交易机会。
(2)获取更优交易条件类次之,共20件,占19.8%,表现为行贿人在已有业务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行贿获取更有利的价格、更快的付款、更宽松的验收标准等。
(3)放松监管或掩盖问题类有11件,占10.9%,表现为行贿人通过贿赂使监管人员放松检查、掩盖产品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等;
(4)帮助他人居间类5件,占5.0%,行为人充当行贿中间人并从中获取佣金或报酬。
(5)另有违法操作类2件和获取资质资格类1件,以及5件因判决书信息不足而无法明确归类的案件。
从上述分布可以看出,当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以商业利益为主导,且绝大多数属于“谋取竞争优势”型。在“谋取竞争优势”型案件中,如何划定正当商业行为与行贿犯罪的边界,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题。例如,在供应商遴选过程中,行贿人向采购方负责人支付“好处费”以确保入选,此时行贿人本身可能确实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其产品或服务也可能符合采购方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优势”是否被“谋取”,取决于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理解。
四、常见犯罪场景与企业合规要点
(一)高频犯罪场景
结合101份判决的实证数据,当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高频场景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 工程建筑领域
工程建筑领域是本罪的高发区,在101份有效样本中涉及21件(占20.8%)。行贿人通常以“居间费”“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向发包方或总包方的管理人员支付好处费,以获取工程分包资格或在施工过程中获得便利。该领域的风险特点在于行贿方式隐蔽、金额跨度大、利益链条长,且往往与转包、挂靠等行业“潜规则”交织在一起。
2. 医药购销领域
本研究样本中涉及医药领域的案件共9件(占8.9%)。医药领域的行贿主要表现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经销商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药品进院资格或在处方量上获得倾斜。如(2025)鄂0704刑初292号案中,被告人按处方量向医生行贿回扣共计46.5万元,以增加其经销的鼻腔喷雾器的使用量。该领域的行贿往往以“学术推广费”“会议赞助费”“科研经费”等名义进行包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近年来,随着医疗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3. 供应链采购领域
供应链采购领域是本罪最为集中的犯罪场景,涉及45件(占44.6%)。在制造业和零售业的供应链采购环节,供应商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订单或有利交易条件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行贿人向科技公司直播中心总监行贿260余万元以获取商业合作机会;(2022)沪0104刑初758号案中,供应商向美团采购员行贿82万元以获取供应商入选资格和更优采购价格。该领域的行贿手段日益多样化,从传统的现金、转账发展到提供旅游、购物卡、代付消费等间接利益输送方式。
4. 居间介绍领域
本研究样本中此类案件共5件(占5.0%)。行贿人并非直接的利益相关方,而是作为中间人帮助他人促成交易并收取佣金。行贿人充当“掮客”角色,一方面向有权决定交易的人员行贿,另一方面从交易双方或一方获取居间报酬。这类行为的风险在于,居间人往往自认为只是“牵线搭桥”,未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企业合规要点
基于上述场景分析和《司法解释(二)》带来的趋严态势,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反腐败合规建设:
1. 建立清晰的商业往来行为准则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手册》,详细列明禁止行为和“安全港”行为的清单,尤其要对“好处费”“感谢费”“居间费”等模糊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规定任何向交易对方工作人员支付财物的行为均须经过合规审批。合规手册应当涵盖礼品赠送、商务接待、赞助捐赠等高风险领域,并设定明确的金额上限和审批流程。
2. 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
实践中,大量行贿行为是通过代理商、经销商、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渠道实施的。企业应建立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机制,在合作协议中加入反商业贿赂条款和审计权条款,对第三方的费用支付进行定期审查。尤其要警惕以“咨询费”“服务费”“推广费”等名义支付的大额费用,防止第三方成为行贿行为的“白手套”。
3. 完善财务内控制度
财务管理的漏洞往往是行贿行为得以实施的制度基础。企业应强化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审核,杜绝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建立大额现金使用的审批和追踪机制;对业务招待费、市场推广费等高风险科目实施专项监控。同时,应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合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
4. 构建有效的举报与应对机制
企业应建立畅通的内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涉嫌行贿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一旦发现涉嫌行贿的线索,应及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必要时聘请外部律师介入,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对于已经发生的行贿行为,主动自查、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争取从宽处理。
5. 重视行业特殊合规要求
不同行业的行贿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医药企业应特别关注学术推广、临床试验等活动的合规性;建筑企业应重点管控分包环节的利益输送风险;零售和电商企业应关注供应商管理和选品环节的廉洁风险。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有针对性地设计合规措施,而非套用泛化的通用模板。
五、结语
区分正当商业往来与行贿犯罪、厘清不同类型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既是司法裁判的关键,也是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核心抓手。面对持续收紧的司法环境,企业不能再将行业“潜规则”视作常态,而需主动搭建全流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从行为准则、第三方管理、财务内控、风险处置等维度补齐制度短板。唯有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划清法律红线,才能从源头规避行贿类刑事风险。
本篇主要围绕不正当利益认定、典型犯罪场景与企业合规要点展开梳理,而下文将聚焦本罪另一司法难点——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实践困境以及对应的辩护策略,进一步完整剖析该罪名的实务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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